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刀某盗窃、放火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刀某,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8********,拉祜族,文盲,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号。曾因犯盗窃罪,2017年10月11日被澜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8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刀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等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刀某在澜沧县城区内多次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6日1时许,被告人刀某到澜沧县**路澜沧雅尔职业培训学校门前道路上,先后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该处的云******白色小型汽车和云******白色小型汽车车门打开对车辆内财物进行盗窃。

2、2020年6月7日3时许,被告人刀某到澜沧县**镇富伟酒店旁福利彩票店,将店内被害人谭某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567元的华为牌手机盗走。2020年6月8日,民警抓获被告人刀某时当场从被告人刀某处查获被盗手机,现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3、2020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刀某到澜沧县**路一中出租房被害人朱某某家福利彩票店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告人刀某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刀某上衣口袋内查获店内被盗的价值人民币219元的乐橙1080P摄像头一个、从裤包内查获水果刀一把,现被盗摄像头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刀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并且在盗窃过程中携带凶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刀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晶晶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刀某现被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含散件2份,光盘2张),起诉书9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