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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167

被告人凌某某,女,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65********,汉族,高中文化,广东**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暨现住地为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凌某某以广东**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构 “阳江(国际)文化艺术交易中心”工程项目,在社会上物色项目投资商。为了骗取投资商的信任,凌某某编造“阳江(国际)文化艺术交易中心”项目手续齐全,只要交纳工程保证金即可进场施工的谎言。2017年4月,凌某某与被害人冯某某签订一份总价值1500万的项目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冯某某方预交保证金35万可于2017年8月6日进场施工。合同签订后,冯某某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支付给凌某某20万元。凌某某收取20万元保证金后挪作他用。后来冯某某得知“阳江(国际)文化艺术交易中心”项目根本不存在,要求凌某某退还保证金,凌某某以各种理由逃避,在2018年5月,凌某某退还冯某某5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3、现场指认笔录、公司登记资料、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衍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凌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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