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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9〕1185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省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委**村**号,户籍地同居住地。2018年11月12日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7月20日被释放,同年12月30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zake”(后更名为“blue”)、 “rose”( “max”、“Green”、“rose”为同一APP)均为盗取他人在线淫秽视频链接的APP 。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凌某某先后成为“zake”、“rose”等淫秽视频APP的卡密销售代理,通过微信从上线低价购入会员卡密,然后加价出售谋利。购买者利用卡密即可登录APP在线观看淫秽视频。经统计,被告人凌某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240元。

经太原市录像制品审查鉴定小组鉴定,从“zake”客户端提取的43个APP平台视频文件均为淫秽视频;经张家港市公安局鉴定,从“blue”直播平台中提取的231部真人表演视频中的213部属于淫秽物品;经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鉴定,从“max”、“Green”、“rose”云播栏目内提取的476段视频中的472段属于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 太原市录像制品审查鉴定小组等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4.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以牟某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娜

2020年1月2日 

附:

1.​ 被告人凌某某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1724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

4.​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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