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冼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1226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镇**村,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镇**花园**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德庆县看守所。
被告人鲍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53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德庆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冼某某、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3日,被告人冼某某、鲍某某在德庆县**镇**花园内盗窃了陈某某一辆黑色三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84元。
2.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冼某某、鲍某某在德庆县**镇**花园内盗窃了谢某某一蓝黑色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04元。
3.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冼某某、鲍某某在德庆县**镇**花园内盗窃了谈某某一辆黑色电动车。
4.2020年10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冼某某在德庆县**镇**村林某某家中盗窃了林某某的一台华为牌手机,价值人民币8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现场指认笔录;(5)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冼某某、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某某、鲍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冼某某、鲍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浩鸿
检察官助理:黄雪琴
2020年12月9日
附:1、起诉书16份、量刑建议书6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2、案卷2卷,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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