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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张乃文等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方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方某某人民检察院

方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方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冷某某(绰号冷冬),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84********,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方某某**镇**综合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某某**乡**村)。2013年11月8日因殴打他人被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罚款人民币300元;2014年1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4年4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7年5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方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6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乃文(绰号大力),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88********,汉族,初中四年级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方某某**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某某**乡**村)。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赵建国(别名赵明),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86********,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方某某**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某某**乡**村)。2014年1月13日因阻碍执行公务被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500元。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83********,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方某某**乡**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某某**乡**村)。2006年2月28日因赌博被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500元。2019年6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301973********,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某某**乡**村)。2004年2月23日因赌博被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2008年1月16日因赌博被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1,900元;2017年4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31979********,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厨师,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镇**村。2014年1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被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78********,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方某某**镇**街*委*组。2013年1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5年12月2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黑龙江省方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11月3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8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日临时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赵志根(绰号二根),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92********,汉族,无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方某某****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某某****村)。2014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清河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5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7日因寻衅滋事被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7年8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黑龙江省方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9年11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娄某某(绰号大秋),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82********,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方某某**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某某**乡**村)。2007年9月5日因赌博被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泳冬、张乃文、赵建国、苏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甲、赵志根、娄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分别于2019年9月6日、11月21日、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9月6日、同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1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苏某甲(在逃)纠集邱某某(过追诉时效)、被告人冷泳冬、被告人张乃文、被告人赵建国、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苏某某、被告人娄某某、被告人赵志根、被告人程某某、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在黑龙江省方某某以暴力手段对借款人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进行非法讨债。苏某甲纠集邱某某、冷泳冬、张乃文、赵建国、刘某某、苏某某、娄某某、赵志根、程某某、刘某甲等人组成恶势力团伙,利用威胁、暴力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团伙犯罪。

一、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1.2013年4月份的一天9时许,苏某甲(在逃)指使邱某某(己过追诉时效)、被告人冷泳冬驾驶吉利金刚牌轿车强行将欠其钱款的被害人张某某(男,53岁)带到方某某去往通河县的江桥南侧江边,二人对张某某进行殴打,要求其还钱,在张某某下跪答应还款后,二人将张某某留在江边驾车离去。

2.2013年12月28日12时许,苏某甲指使被告人冷泳冬、被告人苏某某、被告人张乃文、被告人刘某甲找到向苏某甲借款未还的被害人孙某某(男,49岁)后,将孙某某带到方某某方正镇刘记筋头巴脑锅饭店楼下,苏某甲让冷泳冬等人“收拾收拾”孙某某。冷泳冬驾驶吉利金刚牌小型轿车,与苏某某、张乃文、刘某甲一同将孙某某带到方某某去往通河县的江桥南侧江边。刘某甲上去打了孙某某两耳光,冷泳冬、苏某某、张乃文用拳脚殴打孙某某逼其还钱,并声称不还钱将其塞冰窟窿里面。孙某某承诺还钱后,经请示苏某甲同意将孙某某拉回到刘记筋头巴脑锅饭店。在该饭店二楼555房间,苏某甲让孙某某打欠条并找人担保,因孙某某没找到担保人,苏某甲打了孙某某两耳光,又指使冷泳冬等人对孙某某实施殴打,孙某某给苏某甲下跪求饶。14时许,正在该饭店的韩某某见状,替孙某某支付人民币600元利息,孙某某被允许离开该饭店。18时许,苏某甲、冷泳冬、张乃文、苏某某来到方某某方正镇范某某旅店找到孙某某,让孙某某找担保人,因孙某某找不到担保人,苏某甲打了孙某某两个耳光,后范某某为孙某某担保,苏某甲等人离开。

3.2014年1月1日20时许,苏某甲、被告人冷泳冬、张乃文、赵建国、刘某某五人吃完饭后,驾驶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和尼桑骐达牌小型轿车在方某某方正镇夜明珠大酒店附近遇见孙某某和范某某,苏某甲指使冷泳冬、刘某某把孙某某强行带至方某某方正镇刘记筋头巴脑饭店,范某某也跟随来到该饭店。在该饭店二楼555单间内苏某甲让孙某某还钱,因孙某某还不上钱,苏某甲指使冷泳冬、赵建国、张乃文、刘某某等人对孙某某进行殴打,后苏某甲用脚踹在孙某某胸部一脚,致孙某某胸部受伤。22时许,在范某某等人求情下,孙某某被允许离开该饭店。经法医鉴定:孙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4.2016年的10月份的一天下午15时许,苏某甲打电话将欠其钱款未归还的被害人翁某某(男,52岁)叫到方某某方正镇同鑫信息服务中心,向翁讨要利息,因翁无钱偿还利息,苏某甲打了翁某某两个耳光,又指使被告人冷泳冬、被告人赵建国对翁某某进行殴打,二人打了翁某某多个耳光。17时许,冷泳冬、赵建国驾驶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拉乘翁找到魏立伟借钱后,翁被允许离开。

5.2014年7月,由被害人陈某某(男,56岁)担保,孙某甲在苏某甲处借款人民币30,000元,因孙某甲未按时归还借款及利息,苏某甲在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15时许,指使被告人冷泳冬、被告人娄某某、被告人赵志根等人驾驶黑A****W号丰田普拉多牌小型越野客车和黑A****X号本田锋范牌小型轿车到方某某教育局将陈某某强行带到方某某方正镇同鑫信息中心让陈某某为孙某甲还款,在该中心苏某甲指使赵志根对陈某某进行殴打,赵志根用拳头击打陈某某面部2拳,致陈某某左眼青肿。17时许,在苏某甲讲情下,陈某某被允许离开该中心。

6.2016年10月的一天12时许,苏某甲指使被告人冷泳冬和被告人娄某某驾驶黑A****X号本田锋范牌小型轿车和奇瑞牌QQ小型轿车将欠其钱款的被害人孙某甲(男,60岁)强行带到方某某方正镇同鑫信息中心,在该中心苏某甲打了孙某甲两个耳光要求孙某甲偿还钱款,娄某某随后也打了孙某甲两个耳光。13时许,在孙某甲保证3天内还上利息的情况下被允许离开该中心。

综上,被告人冷泳冬结伙实施非法拘禁犯罪6起,被告人张乃文结伙实施非法拘禁犯罪2起,被告人赵建国结伙实施非法拘禁犯罪2起,被告人苏某某结伙实施非法拘禁犯罪1起,被告人刘某某结伙实施非法拘禁犯罪1起,被告人刘某甲结伙实施非法拘禁犯罪1起,被告人赵志根结伙实施非法拘禁犯罪1起,被告人娄某某结伙实施非法拘禁犯罪2起。

经侦查,被告人冷泳冬于2019年5月31日在方某某方正镇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乃文于同年6月11日在方某某方正镇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赵建国于同日在哈尔滨市双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某于同年6月24日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苏某某于同年6月12日在方某某天门乡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娄某某于同年11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赵志根于同年11月9日在北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甲于同年8月3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冷泳冬、张乃文、赵建国、刘某某、苏某某、娄某某、赵志根、刘某甲对指控的非法拘禁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A****X本田锋范牌小型轿车、黑A****W号丰田普拉多牌小型越野客车等;

2.书证被告人冷泳冬、张乃文、赵建国、刘某某、苏某某、娄某某、赵志根、刘某甲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借据、住院病历等;

3.证人范某某、魏某某、刘某乙、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翁某某、孙某甲、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冷泳冬、张乃文、赵建国、苏某某、刘某某、刘某甲、赵志根、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7.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二、寻衅滋事犯罪

1.被害人孙某某在2014年1月1日被苏某甲等人打伤后住院治疗,苏某甲、冷泳冬等人多次同孙某某协商出院未果。2014年1月16日20时许,苏某甲纠集冷泳冬、苏某某、张乃文、刘某某等人乘坐苏某某驾驶的奇瑞QQ轿车面戴口罩到方某某人民医院519号病房内,苏某某用塑料凳子、张乃文用扫帚、冷泳冬和刘某某用拳头对孙某某进行殴打,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2015年1月11日20时许,苏某甲、冷泳冬、张乃文、赵建国、程某某等人在方某某方正镇同鑫信息服务中心饮酒期间,苏某甲因想起被害人韩某某(男,49岁)在孙某某案件中作证而产生怨恨,便指使冷泳冬、张乃文、赵建国、程某某面戴口罩驾驶吉利牌英伦小型轿车到方某某方正镇和鑫樱庭小区将韩某某带到该中心。在该中心内,苏某甲使用仿真枪对韩某某进行威胁,并指使冷泳冬、赵建国、张乃文、程某某对韩某某进行殴打,又将韩某某关进小屋,冷泳冬与赵建国向小屋内喷辣椒水,在韩某某被从小屋放出后,苏某甲等人又对韩某某进行殴打,致使韩某某胸部受伤。21时许,韩某某向苏某甲服软后被允许离开该中心。经法医鉴定:韩某某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3.2015年7月21日22时许,苏某甲在方某某方正镇幸福家园北门大排档喝酒时,遇见了欠其钱款的被害人尹某某(男,39岁),苏某甲指使冷泳冬、赵志根、娄某甲等人面带口罩,将尹某某从大排档带到在附近的巷道口处,用拳脚对尹进行殴打。

4.2016年6月中旬的一天21时许,苏某甲因与被害人刘某乙(男,54岁)妻子发生口角,便指使赵志根、夏海峰将位于方某某天门乡四合村刘某乙家房前玻璃砸碎。

综上,被告人冷泳冬结伙实施寻衅滋事犯罪2起;被告人张乃文结伙实施寻衅滋事犯罪2起;被告人赵建国结伙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起;被告人苏某某结伙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起;被告人刘某某结伙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起,被告人程某某结伙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起。

经侦查,被告人程某某于2019年5月31日在方某某松南乡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冷泳冬、张乃文、赵建国、刘某某、苏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仿真枪、弹夹等;

2.书证被告人冷泳冬、张乃文、赵建国、程某某等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住院病历等;

    3.证人常某某、马某某、韩某某、牟某某、牟某甲、邢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韩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冷泳冬、张乃文、赵建国、程某某、苏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7.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泳冬、张乃文、赵建国、刘某某、苏某某、娄某某、赵志根、刘某甲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泳冬、张乃文、赵建国、程某某、苏某某、刘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冷泳冬、张乃文、赵建国、刘某某、苏某某、娄某某、赵志根、刘某甲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冷泳冬、张乃文、赵建国、刘某某、苏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赵志根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方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  彬

                                 检 察 员:张金程

年一月三日

附:

    1.被告人冷泳冬、被告人赵建国、被告人程某某、被告人苏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方某某看守所;被告人赵志根、被告人娄某某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延寿县看守所;被告人张乃文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通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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