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1196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乡**村**号。2019年10月14日因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2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同年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开始,被告人冷某某在自己经营的本市黄江镇田美村向南二街东八巷四号一出租房内,通过微信的方式,接受参赌人员石某某等28人六合彩投注,再将六合彩投注单通过微信报给上家“大美女”(在逃),从中收取佣金10%,共收单75期,共获利约9000元。2019年10月13日22时许,民警在上述出租房将冷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物证作案手机,电子数据微信资料及聊天记录截图,到案经过等书证,石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冷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元妍
2020年2月27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冷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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