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冷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90********,汉族,大专文化,山东**食品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南省华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时10分许,被告人冷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美德赛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沿蒙阴县湖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古城路交汇处时,未确保安全,与沿古城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英某某驾驶的鲁******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被告人冷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冷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9.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冷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英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伶
检察官助理李伟
2020年5月26日
附:1、被告人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655285****)。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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