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15〕1552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2014年11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贵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5年3月9日由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15年8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冷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贵A****9号小型轿车往中华南路行驶,当行驶至中华中路大十字广场路段时,冲上了西侧人行道上,撞上了人行道上的树坛和墙体,导致车内的乘客朱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记录及现场照片;
2.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报告;
3.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黄勇
2015年9月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315804****;
2、预审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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