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冯金某,绰号“石头”,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街道**委**组,现租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10月17日被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6年12月14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金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10日至2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冯金某向葛某某(已另案处理)贩卖白色晶体3克,并通过手机微信收取葛某某人民币3500元。后葛某某在冯金某提供的燕郊上上城小区获取到该白色晶体3克。经鉴定,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搜查、检查、扣押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金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金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彤
检察官助理:王艺璇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冯金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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