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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招摇撞骗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3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街**号**栋**单元**号,捕前住**。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涿州市公安局在侦办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中发现:张某某对外请托他人办理房地产开发手续时认识了被告人冯某某,冯某某长期对外宣称其在**市政府工作,有能力办理房地产开发手续,并以此为名收取钱款多达240万余元。后经核实,冯某某本人系**粮食局下属企业的普通职工,2007年该企业破产后冯某某失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户籍信息、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超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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