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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高新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61979********,汉族,大学文化,系浙江**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中和镇**村**屯)。2017年7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8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21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冯某某担任浙江**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大庆分公司)经理期间,该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召开产品说明会、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研发的“年年鑫”、“月月利”、“双季发”等理财产品,并承诺返本付息。投资人通过线下刷POS机或线上手机APP缴纳投资款,投资款通过上海富友平台或汇付天下平台进入金岩集团账户、金岩集团控制的金塔公司账户,以及金岩集团法定代表人闫岩(另案处理)的银行账户,形成资金池。金岩集团将上述款项用于经营小额贷款、车贷业务、票据业务、投资电影、支付员工工资及提成等。经审计,被告人冯某某担任金岩集团大庆分公司经理期间,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9,069,210.00元,投资人数128人。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主动向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侦破经过、扣押清单、营业执照、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投资人投资情况表、情况说明等;

2.证人高某某、于某某、李某某、张某甲、闫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陈某某、尹某某、袁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补充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宽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昊

2020年2月21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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