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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冯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04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屯小区**号楼**单元**。因犯盗窃罪,2014年11月6日被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10月29日被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3月13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1月14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各1次。被告人冯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至同年12月1日,被告人冯某在本市市中区王官庄小区、青龙山小区先后5次盗窃张某某(男,29岁)等5人二轮摩托车5辆,价值共计11893元。

同年12月4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市中区卧龙路王官庄段将被告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刑事判决书等等)、证人证言(张某某等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冯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冯某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冯某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在被动归案后坦白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该被告人具有累犯、坦白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圣武

检察官助理:王文萍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盗窃事实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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