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住黄某某**镇城区,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被告人拒不交代真实姓名,同日黄某某公安局决定对其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20年5月25日因侦查查明被告人的真实身份,同日决定对其开始计算羁押期限,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冯某甲窜至黄某某**镇城**安置区,利用同排没有入住的毛坯楼房上到石某某家的四楼楼顶,后通过没有上锁的铝合金玻璃窗翻进石某某四楼的平台内,下楼将三楼主卧室内的300元左右现金、两条黄山牌香烟、一条软中华香烟、一部玫瑰金色华为mates手机、一部黑色联想Y-7000笔记本电脑、一条黄金麒麟吊坠手链等物品盗走。第二天下午,冯某甲在**镇**附近将所盗物品以500元卖给了一个回收废品的人。经鉴定:冯某甲盗窃的电脑、手机、黄金麒麟吊坠、香烟等物品价值8648元。2020年5月22日,冯某甲家属向被害人石某某赔偿了8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甲的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照片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收条及谅解书传真件等书证;2.证人冯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黄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梅价认(刑)字【2020】018号;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远雄
2020年6月30日
附:
1.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2.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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