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7212,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乡,住西平县**乡**庄村委*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4日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查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8年以来,以刘某某、朱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后,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有组织的实施了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生产经营、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有组织犯罪活动攫取了大量非法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西平县**乡为中心,辐射至西平县,远至新蔡县,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多次欺压群众、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使得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严重扰乱**乡的工程项目施工环境,多次对抗国家职能部门的正常管理,干扰、阻碍国家机关正常执法活动,多次破坏公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甚至向国家政权渗透,取得了国家工作人员的纵容和保护,在西平县形成了社会恶名,形成非法控制、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冯某甲也参加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了强迫交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生产经营、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强迫交易罪
2015年,高铁*****复耕项目启动时,刘某某、朱某甲为了争夺复耕工程,组织魏某某、冯某乙、朱某乙等人多次阻扰中标方王某某、祝某某进入施工现场,按照每日100元的标准为成员发放补助,迫使王某某、祝某某将此项目以310万元转包给刘某某、朱某甲。被告人冯某甲在冯某乙组织下参与了该事件,阻挠王某某等人施工。
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14年10月份,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乙被移动公司垂下的电缆挂伤,李某甲家人找到朱某甲帮忙,朱某甲指示朱某乙带着李某甲、魏某某、冯某乙、被告人冯某甲等人通过在移动公司门口吵闹,在下班时间锁移动公司大门等手段,迫使负责维护线路的李某丙赔偿李某甲家人32500元,并在刘某某的面粉厂办公室签订了协议。经查明,李某乙的病例材料及住院费用清单合计2628元。
四、破坏生产经营罪
冯某丙和合伙人韩某某承揽了中交一工局在西平县**乡***的复耕项目工程,冯某自2016年1月21日起开始施工,就遭到了朱某甲的阻挠。朱某甲纠集人员,安排人员排班,24小时盯守工地,如果工人开始施工,朱某甲就会领着人到场阻挠施工,朱某甲还在现场威胁、辱骂施工人员,一共阻拦施工持续二十多天,被告人冯某甲积极参与了阻挠施工,严重扰乱了复耕工程正常施工。
五、妨害公务罪
2015年4月,在*****复耕工地上,高铁警务室民警郑某某带着两名巡防队员发现高铁地基被朱某甲的施工车辆压坏,遂截停车辆,遭到朱某甲、朱某乙、冯某乙的辱骂,在争执中,被告人冯某甲对郑某某进行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积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权中
王 品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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