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76********,汉族,高中文化,阳谷县**总公司,住聊城市阳谷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7月12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阳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阳谷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1月29日阳谷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复核了相关证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甲有20多年的精神病史,与其父亲冯某乙共同生活。2019年7月11日,因冯某甲精神病发病期间经常打骂冯某乙,冯某乙和其大儿子冯某丙、孙子冯某丁商量,由冯某丁召集人手一起将冯某甲强行送到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就医。当日17时许,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及冯某丁的三位朋友一同来到阳谷县***冯某甲家门口。冯某甲情绪激动,先是拒不开门,后开门让冯某乙独自进家。被害人冯某丙等人无法进门,遂叫来开锁人员,在技术开锁过程中,冯某甲再次打开房门,冯某丙和冯某丁趁机冲入屋内,冯某甲见状,到厨房内拿出菜刀又到取来水果刀与屋内的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对峙。对峙过程中,冯某丙、冯某丁趁冯某甲不注意用椅子将其撞倒并压住。将其控制后,冯某丁欲打开房门召其朋友进屋对冯某甲进一步控制,冯某甲趁机挣脱并用水果刀捅刺冯某丙左胸部,用菜刀将冯某丙左颞枕部砍伤,将冯某丁右手划伤,冯某丙当即倒地。经法医鉴定,冯某丙系锐器作用致心脏破裂出血死亡,冯某丁的伤情为轻微伤。
当日19时10分许,冯某甲在其父亲冯某乙的劝说下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家中等待,后被出警人员带走。
经鉴定,被告人冯某甲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水果刀;2.书证:发破案经过、住院病历复印件等;3.证人证言:证人冯某丁、贾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聊)公(刑)鉴(遗传)字[2019]484号-A鉴定书等;7.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110报警电话录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持水果刀和菜刀捅刺、砍击他人前胸部、头枕部等要害部位,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润凯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阳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水果刀、菜刀各一把;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3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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