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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854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冯某甲伙同冯某乙(已判决)、冯某丙(在逃)、冯某丁(在逃) 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小区**店内,冯某丁觉得被害人张某某、黄某某、邓某某说声音太大,随后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冯某甲及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等人拿起啤酒瓶、凳子对被害人张某某、黄某某、邓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黄某某、邓某某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辨认监控截图、物证、视频(听)资料检查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蔡某某、苏某某、房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黄某某、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旭东

2020年3月24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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