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2267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顺庆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南充市高坪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该院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甲在其居住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小区**栋**单元**号房屋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3月3日上午,被告人冯某甲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程某某、冯某乙采取锡箔纸烫吸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4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冯某甲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滕某某、杜某某采取锡箔纸烫吸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4月16日晚20时许,被告人冯某甲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王某某、杜某某采取锡箔纸烫吸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4月16日晚23时,被告人冯某甲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杜某某在其家中采取锡箔纸烫吸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4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冯某甲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滕某某、杜某某采取锡箔纸烫吸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到案后坦白认罪、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英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2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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