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5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55********,汉族,文盲,群众,农民,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冯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审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冯某某在沭阳县**镇**村**组自家门前播种罂粟(俗称“大烟”)种子。2020年3月3日中午,沭阳县公安局塘沟派出所接群众报警,到被告人冯某某家现场查获并铲除疑似罂粟幼苗,经清点共670棵。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种植的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系毒品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检查笔录;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查获、清点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菊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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