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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中旬至2019年6月,被告人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余姚市**街道**号,摆放自动麻将桌2张,为诸某某、楼某甲、任某某、楼某乙、叶某某、袁某某、褚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进行冲击麻将赌博提供条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45000余元。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冯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民警当场扣押自动麻将桌1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褚某某、叶某某、袁某某、楼某乙、楼某甲、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许维娟

2020年513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4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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