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 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住福建省连城县**镇**村**村**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冯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手机微信收取杨某某(口名“**”)“六合彩”报码投注金额人民币37342元,收取张某某(外号叫“**力”)“六合彩”报码投注金额人民币33932元,收取冯某某“六合彩”报码投注金额人民币140元,收取郑某某“六合彩”报码投注金额人民币12957元,被告人冯某某将收来的“六合彩”码通过手机微信向“某强”、冯某甲等人投注报码,赚取赔率倍差,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
2019年6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被连城县公安局新泉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微信交易支付明细、被告人冯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证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郑某某、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连城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查获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收取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华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法律条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