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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诈骗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在福安市**镇**村**路**号,住福安市阳头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底7月初,被告人冯某某以透明晶状物冒充甲基苯丙胺(冰毒)售予余某某,收取现金50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后经余某某索要,冯某某于同年7月12日、15日,分别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将上述钱款返还余某某。

同年8月10日,冯某某又以购买甲基苯丙胺需支付定金为由,收取余某某微信转账3000元,所得钱款用于打游戏、租车使用。

同月11日,被告人冯某某在古田县**镇**村**路**弄**号二楼余某某厝卧室内被古田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古田县公安局扣押的吸毒工具一个、金色iPhone6splus手机一部、金色iPhone7splus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侦破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谢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 鉴定意见: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7.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透明晶状物冒充甲基苯丙胺进行出售,又虚构代购毒品的事实收取定金,骗取他人钱款共计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宗建

检察官助理陈  霞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怡宝牌矿泉水瓶制作的吸毒工具一个、金色iPhone6splus手机一部、金色iPhone7splus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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