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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冯某某,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1251995********苗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化妆品有限公司小主任,住河北省定州市**城旁四合院内(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同心组)。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18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1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7年2月加入河北省电信诈骗组织“**化妆品有限公司”,在该组织内习得诈骗技巧,利用微信、QQ聊天工具冒充女性,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虚构“生病需要医药费”、“没钱吃饭”等事实实施诈骗,骗得韦某甲、韦某乙2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26万余元。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3月升任该诈骗组织的“小主任”并负责管理对应的寝室成员,其中寝室成员刘某某、张某某、蒋某某、石某某、毛某某(均另案处理)采用上述同样的方式诈骗王某某、章某某、严某某等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82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3月至6月,在微信、QQ上冒充女性骗得被害人韦某乙信任,后虚构“没钱吃饭”、“生病需要医药费”、“没有路费”等事实,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等手段先后多次骗得被害人韦某乙共计人民币2800余元。

2.被告人冯某某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手段先后多次骗得被害人韦某甲共计人民币19800余元。

3. 被告人冯某某管辖寝室内的业务员刘某某于2019年7月至10月,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手段先后多次骗得被害人王某某共计人民币11900余元。

4. 被告人冯某某管辖寝室内的业务员张某某于2019年8月至9月,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手段先后多次骗得被害人章某某共计人民币4400元。

5. 被告人冯某某管辖寝室内的业务员蒋某某于2019年9月至10月,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手段先后多次骗得被害人严某某共计人民币12000余元。

6. 被告人冯某某管辖寝室内的业务员石某某于2019年9月至10月,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手段先后多次骗得被害人孙某某共计人民币10400余元。

7.被告人冯某某管辖寝室内的业务员毛某某于2019年9月至10月,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手段先后多次骗得被害人骆某某共计人民币95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归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石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韦某甲、韦某乙、严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入电信诈骗组织,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新学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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