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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村,住本村,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6时30分许,在文安县刘么管区文天驾校考场内,被告人冯某某趁无人之机将马某某放在储物柜内的一部苹果手机盗走。后该手机被追回并发还马某某。经鉴定,被盗苹果手机价值5029元。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投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冯某某赔偿了马某某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供述;2.被害人马某某陈述;3.证人张某某证言;4.到案经过等书证;5.资产价格评估报告书;6.辨认笔录7.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学谦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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