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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未检刑诉〔2018〕30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东岸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8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叶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7日晚上,赖某某(另案处理)与叶某某发生口角后,纠集到被告人冯某某及庞某某、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窜到本市东岸镇**村,持匕首、木棍等将被害人叶某某、赖某某、周某打伤。经鉴定,叶某某损伤程度轻伤二级,赖某某、周某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颖琴

二○一八年七月六日

附注:1、被告人被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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