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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公刑诉〔2019〕29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居住地山东省诸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等人在诸城市全城热恋KTV门前与徐某某相遇,冯某某与徐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厮打,冯某某拳打脚踢致徐某某左侧5、6肋骨骨折。经鉴定,徐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住院病案等书证;2.伤情鉴定书;3.被害人徐某某陈述;4.证人李某某、周某某、陈某某证言;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清伟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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