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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41976********,汉族,文盲,农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坊**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4时许,在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杭头村上仿的亭子里,被告人冯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蓝某甲、蓝某乙等人在看电视。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因其表妹看电视发出声音被张某某等人指责心生不满,冯某某将在亭子里看电视张某某的头往亭子里柱子上撞,用亭子里的木头板凳敲打张某某、蓝某甲、蓝某乙,导致张某某、蓝某甲、蓝某乙受伤。后冯某某离开亭子走到杭头村三岔路附近,从地上捡了一块红砖将在杭头**店铺门口看电视的被害人陈某甲头部砸伤。而后冯某某回家,看到被害人黄某某走过来就从自家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将黄某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蓝某甲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害人黄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害人陈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害人蓝某乙伤情为轻微伤,被害人张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冯某某在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号的家中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1、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蓝某甲、黄某某、陈某甲、蓝某乙、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及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冯某某使用凶器伤害他人,伤害对象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对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家兴

检察官助理:范淑敏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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