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464号
被告人冯**,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专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茴村镇**村**组**号,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村*村*号楼***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9年5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网上追逃),于2019年10月10日被商丘市永城市警方抓获,并于次日移交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19年10月24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冯**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冯**,听取被害人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28日,被告人冯**向唐**租赁建筑物品,约定期限15个月,租金人民币19.6万余元,到期后一直推拖未付租赁费,唐**将其诉讼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并进入强制执行环节。经调查,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冯**的工资卡陆续到账人民币1万余元,2019年3月份法院扣划其永城农村商业银行卡内的存款人民币10984元,另冯**这两年一直在外地打零工,每月收入人民币4000元左右,其收入的钱用于日常消费,被告人冯**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生效的文书而拒不履行,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被告人冯**到案后已退还人民币3万元执行款,剩余款项未退还,只是打有还款计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被害人唐**的陈述;3、被告人冯**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静
检察员:王 涛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附:1、被告人冯**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叁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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