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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城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住庆城县**镇**村**组**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9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中午,被告人冯某某在庆城县**镇**酒店饮酒后,驾驶鲁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路口,将车停放在李某甲纸活部门前再次与李某乙饮酒,后驾驶鲁D*****号小型轿车倒车时与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甘M*****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王某某报警后民警到现场对冯某某进行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8mg/1OOm1。2020年6月11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83.2mg/100ml。2020年6月21日,经庆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某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认定冯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某无责任。2020年6月18日,冯某某与王某某达成协议,由冯某某赔偿王某某车辆修理费3800元,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回执,取保候审相关文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

2.证人王某某、李某乙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供述;

4.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复印件;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亚男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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