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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一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厦门市翔安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一部号牌为闽******号小型轿车至厦门市翔安区**镇**里**号,因为之前承接该房子的钉模板后欲载回其模板未果一事,在该房子上打电话给房子主人林某乙威胁要跳楼,他人报警后,被告人冯某某在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对其进行劝说后下楼,出警民警发现被告人冯某某系酒后驾车到该现场,即当场对被告人冯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93mg/100ml。后民警立即将被告人冯某某带至厦门市第五医院抽取血样检验,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5.36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冯某某在侦查阶段拒不承认自己上述行为,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对自己的上述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单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张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陈某甲、林某丁、陈某乙证言;

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尿液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4.现场调查记录及现场照片;

5.监控录像及截图;

6.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处罚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亚洲

检察官助理:谢冬旭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85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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