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出生于197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为邻水县**镇**路**段**号**号**单元**,现住四川省邻水县**镇**路**段**宿舍,护士。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年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兰林,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小型汽车从邻水县鼎屏古邻大道出发,经挞子丘路沿人民路向邻水县人民医院方向行驶。当晚20时55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车行至邻水县**镇**路**段**号门前路段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车辆前部将行人被害人范某甲、范某乙撞到,后二被害人被送往邻水县人民医院救治。被告人冯某某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置。经抢救无效,范某甲于2019年12月16日死亡,范某乙于2019年12月17日死亡。
经广安福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范某甲系在交通事故中因严重胸部损伤合并盆骨损伤致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范某乙系在交通事故中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范某乙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8mg/100ml。
经邻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冯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二被害人无责任。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冯某某对二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建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908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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