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2000********,瑶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出租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至12月初期间,被告人冯某某按照“叶子”(在逃)的要求注册贵州**商贸有限公司、贵州**有限公司、贵州**贸易有限公司及办理对公账号后贩卖给“叶子”,共获利2000元人民币。2020年5月25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贵州省六枝特区**酒店**号房间将被告人冯某某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材料、抓获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微信截图、银行卡明细列表、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冯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注册三家虚假公司资料及对公账户贩卖给他人,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修钢
检察官助理 王 卫
2020年9月18日
附件:一、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2.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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