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0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区**路**号**幢**室,无前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诏安县**镇**街**巷**号,无前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林某某、李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冯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偷渡至缅甸老街。2020年9月8日上午经他人(信息不详,在逃)安排,冯某某、林某某、李某某一同从缅甸老街出发至缅甸清水河,之后从缅甸清水河偷渡至中国清水河,并在中国清水河的好运宾馆休息。同日14时许,岩某某(另处)驾驶云SA****号丰田牌越野车至好运宾馆拉载林某某、李某某、冯某某前往孟定镇,途经大湾江检查站时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活动轨迹,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岩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照片、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林某某、李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林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慧丽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3册和光盘6张。
3.认罪人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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