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3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住广东省新丰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由新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新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由新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冯某某、朱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晚上20时至2019年11月26日凌晨期间,被告人冯某某、朱某某与余某某(另案处理)驾车到新丰县**镇**村**附近的**高速工地上三次盗窃钢筋头等建筑材料,随后将盗窃的物品运到新丰县**废品收购店出售。经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螺纹钢0.21吨、0.42吨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6日的价格为人民币叁佰陆拾元整(¥360元)、柒佰壹拾玖元整(¥719元),合计为壹仟零柒拾玖元整(¥1079元)。
2019年1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与余某某(另案处理)驾车到新丰县**镇**村**高速工地处盗窃钢材螺纹钢,随后将盗窃的物品运到新丰县**废品收购店出售。经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钢材螺纹钢0.29吨于2019年11月26日被盗窃的价格为人民币壹仟贰佰肆拾柒元整(¥1247元)。
2019年11月2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朱某某与余某某(另案处理)驾车到新丰县**镇**村**附近的高速工地上盗窃了钢板等建筑材料,随后将盗窃的物品运到新丰县**废品收购店出售。经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废铁0.25吨于2019年11月28日被盗窃的价格为人民币肆佰贰拾捌元(¥428元)。
2019年11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冯某某、朱某某与余某某(另案处理)驾车到新丰县**镇**村**附近的**高速工地上盗窃了废旧建筑材料,随后将盗窃的物品运到新丰县**废品收购店出售。经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废铁0.18吨于2019年11月28日被盗窃的价格为人民币叁佰零捌元整(¥308元)。
2019年11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与余某某(另案处理)驾车到新丰县**镇**村**附近的高速工地上盗窃钢板等建筑材料,随后将盗窃的物品运到新丰县**废品收购店出售。经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废铁0.27吨于2019年11月29日被盗窃的价格为人民币肆佰陆拾贰元整(¥462元)。
2019年11月30日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与余某某(另案处理)驾车到新丰县**镇**村河边的铁厂处盗窃了钢材,随后将盗窃的物品运到新丰县**废品收购店出售。经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钢材螺纹钢0.35吨于2019年11月30日被盗窃的价格为人民币壹仟伍佰零伍元整(¥1505元)。
2019年12月3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朱某某与余某某(另案处理)驾车到新丰县**镇**村朱某某家附近盗窃了钢材,随后将盗窃的物品运到新丰县**废品收购店出售。经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钢材螺纹钢0.22吨于2019年12月3日被盗窃的价格为人民币玖佰肆拾陆元整(¥946元)。
综合以上,被告人冯某某多次参与盗窃,盗窃数额为5975元;被告人朱某某多次参与盗窃,盗窃的数额为2761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友芳
检察官助理 叶莉
2020年9月8日
(院印)
附件:1. 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2. 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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