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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二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2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本市岳阳楼区**组。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6年6月14日、2016年6月2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2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1日以被告人冯某某、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刘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至5月27日,被告人冯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3次,刘某某伙同冯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5日晚,被告人冯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街**栋出租房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2克,收取毒资220元。

2、2020年5月26日上午,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润,商量决定合伙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约定由冯某某出资购买毒品,刘某某负责联系购进毒品和对所购毒品进行分包,二人分别销售,平均分配所得利润。当日中午,刘某某联系上线后,刘某某、冯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德胜路“世纪男科医院”附近以1300元的价格购得甲基苯丙胺2.5克。2020年5月27日中午,冯某某接到吸毒人员张某某求购甲基苯丙胺的消息后通知刘某某从购进的毒品中分包0.2克,之后冯某某在岳阳楼区**街**栋出租房将以220元的价格该0.2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

3、2020年5月27日下午15时许,冯某某接到吸毒人员张某某求购甲基苯丙胺的消息后通知刘某某从购进的毒品中分包0.1克,之后冯某某在岳阳楼区**街**栋出租房以120元的价格将该0.1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

2020年5月27日晚,被告人冯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幕阜街西****栋出租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之后冯某某带领公安民警在岳阳楼区“**公馆”****房抓获被告人刘某某。

公安民警在“**公馆”****房现场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4小包,其中编号为1、2、3号的疑似甲基苯丙胺共净重1.29克,编号为4号的疑似甲基苯丙胺净重0.45克。经鉴定,从上述编号为1、2、3号的疑似甲基苯丙胺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上述编号为4号的疑似甲基苯丙胺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和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冯某某、刘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屏,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胡某某、李**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毒品称量、取样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6.视听资料:毒品称量、取样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冯某某、刘某某的刑事责任。本案第2、3部分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冯某某、刘某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冯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故应同时或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冯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刚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_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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