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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付某某等44人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51989********,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登封市人,住河南省登封市**乡**号。因涉嫌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登封市人,住河南省登封市**街**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邓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越南国籍,住越南河江省黄苏坪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告某甲,曾用名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越南国籍,户籍**,住越南河江省黄苏坪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傣族,越南国籍,住越南老街省保安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京族,越南国籍,住越南富寿省林涛县**乡**区。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越南国籍,住越南河江省黄苏坪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告某乙,曾用名刀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越南国籍,住越南河江省黄苏坪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辛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越南国籍,住越南老街省坝刹县**乡。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甲,曾用名熊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苗族,越南国籍,住越南老街省坝刹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苗族,越南国籍,住越南老街省坝刹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甲,曾用名陶某乙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苗族,越南国籍,住越南老街省坝刹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娄某某,曾用名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苗族,越南国籍,住越南老街省坝刹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曾用名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苗族,越南国籍,住越南老街省坝刹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苗族,越南国籍,住越南老街省坝刹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苗族,越南国籍,住越南莱州省船河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丁,女,1974年**月**日出生,哈尼族,越南国籍,住越南老街省坝刹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乙,女,1969年**月**日出生,哈尼族,越南国籍,住越南老街省坝刹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丙,女,1971年**月**日出生,哈尼族,越南国籍,住越南老街省坝刹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查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哈尼族,越南国籍,住越南老街省坝刹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苗族,越南国籍,住越南安沛省木岗寨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越南莱州省三塘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苗族,越南国籍,住越南安沛省莫刚寨县。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苗族,越南国籍,住越南安沛省莫岗寨县**乡。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男,1993年出生,苗族,越南国籍,住越南安沛省莫刚寨县**乡。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丁,男,1998年**月**日出生,住越南莱州省三塘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戊,男,1995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越南莱州省三塘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己,男,1994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越南莱州省三塘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庚,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苗族,越南国籍,住越南安沛省莫刚寨县。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古阿杨,男,1996年出生,苗族,越南国籍,住越南安沛省莫刚寨县。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古阿六,男,1996年出生,苗族,越南国籍,住越南安沛省莫刚寨县。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越南莱州省三塘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丙,男,2001年**月**日出生,苗族,越南国籍,住越南安沛省莫刚寨县。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谷阿山,男,1969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越南莱州省三塘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辛,男,2001年出生,苗族,越南国籍,住越南莱州省三塘县**乡。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丁,男,1996年出生,苗族,越南国籍,住越南莱州省船河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苗族,越南国籍,住越南奠边省勐聂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壬,男,1975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越南奠边省南博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女,1974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越南山罗省琼耐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越南山罗省琼耐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越南山罗省琼耐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丁,男,1998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越南山罗省琼耐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丁,男,2001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越南山罗省琼耐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戊,男,1992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越南山罗省琼耐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付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马某某、告某甲、陆某甲、韩英俊、陆某乙、告某乙、辛某某、熊某甲、熊某乙、陶某甲、娄某某、武某某、李某甲、侯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查某某、杨某甲、熊某丙、杨某乙、莫某甲、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古阿杨、古阿六、莫某乙、莫某丙、谷阿山、杨某辛、熊某丁、李某乙、杨某壬、李某丙、王某甲、王某乙、莫某丁、李某丁、莫某戊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晚,被告人马某某、告某甲、陆某甲、韩英俊、陆某乙、告某乙、辛某某、熊某甲、熊某乙、陶某甲、娄某某、武某某、李某甲、侯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查某某、杨某甲、熊某丙、杨某乙、莫某甲、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古某甲、古某乙、莫某乙、莫某丙、谷某某、杨某辛、熊某丁、李某乙、杨某壬、李某丙、王某甲、王某乙、莫某丁、李某丁、莫某戊等人乘船偷渡到**队附近岸边。2019年11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付某某伙同刘文(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云******红色货车运送被告人马某某、告某甲、陆某甲、韩某某、陆某乙、告某乙、辛某某、熊某甲、熊某乙、陶某某、娄某某、武某某、李某甲、侯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查某某、杨某甲、熊某丙、杨某乙、莫某甲、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古阿杨、古某甲、莫某乙、莫某丙、谷某某、杨某辛、熊某丁、李某乙、杨某壬、李某丙、王某甲、王某乙、莫某丁、李某丁、莫某戊等人至**路段途中被公安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回函等书证;

2、同案犯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冯某某、付某某、马某某、告某甲、陆某甲、韩某某、陆某乙、告某乙、辛某某、熊某甲、熊某乙、陶某甲、娄某某、武某某、李某甲、侯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查某某、杨某甲、熊某丙、杨某乙、莫某甲、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古某甲、古某乙、莫某乙、莫某丙、谷某某、杨某辛、熊某丁、李某乙、杨某壬、李某丙、王某甲、王某乙、莫某丁、李某丁、莫某戊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付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被告人马某某、告某甲、陆某甲、韩某某、陆某乙、告某乙、辛某某、熊某甲、熊某乙、陶某甲、娄某某、武某某、李某甲、侯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查某某、杨某甲、熊某丙、杨某乙、莫某甲、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古某甲、古某乙、莫某乙、莫某丙、谷某某、杨某辛、熊某丁、李某乙、杨某壬、李某丙、王某甲、王某乙、莫某丁、李某丁、莫某戊结伙偷越国境,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被告人冯某某、付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偷越国境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告某甲、陆某甲、韩某某、陆某乙、告某乙、辛某某、熊某甲、熊某乙、陶某甲、娄某某、武某某、李某甲、侯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查某某、杨某甲、熊某丙、杨某乙、莫某甲、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古某甲、古某乙、莫某乙、莫某丙、谷某某、杨某辛、熊某丁、李某乙、杨某壬、李某丙、王某甲、王某乙、莫某丁、李某丁、莫某戊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付某某、马某某、告某甲、陆某甲、韩某某、陆某乙、告某乙、辛某某、熊某甲、熊某乙、陶某甲、娄某某、武某某、李某甲、侯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查某某、杨某甲、熊某丙、杨某乙、莫某甲、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古某甲、古某乙、莫某乙、莫某丙、谷某某、杨某辛、熊某丁、李某乙、杨某壬、李某丙、王某甲、王某乙、莫某丁、李某丁、莫某戊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起、盘青、姚金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付某某、马某某、告某甲、陆某甲、韩某某、陆某乙、告某乙、熊某甲、熊某乙、陶某甲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查某某、李某丙、朱某丙、辛某某现羁押在红河州看守所;被告人谷某某、杨某辛、熊某丁、李某乙、杨某壬、王某甲现羁押于屏边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莫某丁、李某丁、莫某戊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被告人莫某甲、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古某甲、古某乙、娄某某、武某某、莫某乙、莫某丙、李某甲、侯某某、杨某甲、熊某丙、杨某乙现羁押于金平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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