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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明某交通肇事案)_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让检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冯明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31992********,汉族,中专文化,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甸县四合乡**村**屯**号)。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以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审,同日由林甸县公安局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时许,被告人冯明某驾驶黑E****B牌雪铁龙小型轿车沿大庆市南一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奥东岗时,遇被害人孟某某(男,38岁)沿南一路由东向西行走至奥东岗西侧时,该车从醉酒后倒地的孟某某身上碾压(经鉴定,事故发生时孟某某处于躺卧状态),车辆受损。案发后冯明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路过司机梁某某于2时19分报警,后孟某某被120救护车送至大庆市龙南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乘风大队认定,冯明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孟某某无责任。经鉴定,黑E****B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前保险杠左侧下部与孟某某右侧发生过接触。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死者孟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肝脏破裂、失血死亡。

经侦查,被告人冯明某于2019年11月12日16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无拒捕行为。冯明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和本院均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侦破经过、户籍证明、无非法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卡口信息照片等;

2. 证人梁某某、王某甲、刘某某、谭某某、王某乙、许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3. 被告人冯明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大庆市民新庆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5. 勘验笔录;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冯明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明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明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 宁

检 察 官:王 欣

    2020610

附:

    1.被告人冯明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1册188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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