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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义兴、陈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龙检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义兴,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号码51011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栋**单元**楼**号。2012年8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6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义兴盗窃案,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9时许,被告人冯义兴告知陈某某(另案处理)其预谋盗窃电动自行车,两人驾驶橘红色摩托车到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青台山路269号“爱康门诊”门口,冯义兴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诊所门口的一辆黑色倍特牌电动自行车盗走,陈某某驾驶橘红色摩托车在一旁等候。冯义兴盗窃完成后,陈某某驾驶橘红色摩托车离开。经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880元。2020年10月21日冯义兴被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义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义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走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义兴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冯义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小舟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冯义兴现被羁押在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已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已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已随案移送。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书》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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