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农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那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农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那坡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71970******,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那坡县**镇**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20年7月8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那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3日,被告人农某甲在那坡县农村商业银行平孟支行的ATM自动取款机下面捡到农某乙丢失的银行卡(卡号为62299205000******)后,于2018年2月23日至2020年7月2日多次持该银行卡到平孟支行的ATM自动取款机取走卡内的人民币12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农某甲的家属已将12800元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盗取活动,盗取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那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农某甲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2、公安原卷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共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