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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冉付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21987********,土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酉阳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早日14时许,被告人冉付某驾驶赣G49****号牌轻型自卸货车,在普宁市麒麟镇高明村山地山路路段实施倒车上坡时,因对路面动态注意不足,碰撞碾压到蓝某央,造成蓝某央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普宁市公安局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调查认定:冉付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蓝某央无责任。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蓝某央符合与钝性物体作用致内脏破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冉付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冉付某的某某。4、谅解书、调解协议。5、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冉付某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某某

(院印)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冉付某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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