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早日14时许,被告人冉付某驾驶赣G49****号牌轻型自卸货车,在普宁市麒麟镇高明村山地山路路段实施倒车上坡时,因对路面动态注意不足,碰撞碾压到蓝某央,造成蓝某央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普宁市公安局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调查认定:冉付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蓝某央无责任。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蓝某央符合与钝性物体作用致内脏破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冉付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冉付某的某某。4、谅解书、调解协议。5、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冉付某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邬某某
(院印)
附:
1.被告人冉付某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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