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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冉某甲(绰号冉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4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7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20日至同年11月25日,被告人冉某甲与夏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后,利用被害人胡某甲惧怕放高贷人逼债的心理,诱使、迫使胡某甲答应借人民币7万元、一个月还人民币12万元,并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方式,形成人民币12万元的虚假债权债务,胡某甲将这次实际“借贷”的人民币7万元用于分别“偿还”夏某某“介绍”的放高贷人秦某某人民币4万元、罗某某人民币3万元。后冉某甲、夏某某采取威胁、暴力等手段,迫使胡某甲从夏某某“介绍”的代某某“借贷”人民币4万元,并从中拿出人民币3万元“偿还”给了冉某甲和夏某某;迫使胡某甲向他人借贷人民币9万元“偿还”给了冉某甲和夏某某,从而以收取“借贷利息”为由骗取了胡某甲人民币5万元。后冉某甲和夏某某各分得赃款人民币2.5万元。

公安民警于2019年1月25日抓获被告人冉某甲,冉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借款合同、借条、收条、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席某某、胡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冉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最终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冉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咏 梅

检察官助理:谭艳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冉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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