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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20〕19号)(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邯郸市成安县********号;户籍所在地。2018年5月11号因盗窃被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7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邯山区渚河路金业小区外一家网吧盗窃黑色苹果X手机壹部(价值人民币肆仟肆佰元整),卖出得款900元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大为

2020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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