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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19〕128号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组**号武安市****小区**单元****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月1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院批准,次日由邯郸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邯郸市汽车西站南候车室东门南侧,与被害人曹某某因营运车辆发车问题发生纠纷引起打架,造成曹某某受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英

2019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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