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4日初至2019年8月1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将前来中国找工作或对象的外籍妇女赵某某、玖某某等人锁在临漳县同建小区四号楼一楼东户屋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后因赵某某报案,公安机关将外籍妇女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房屋租赁合同;2.证人王某某、左某某证言;3.被害人玖某某、赵某某、吕某某、芦某某、吕某甲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5.辨认笔录;6.出警证明、到案证明、前科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吕向东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