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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临检诉刑诉〔2019〕287号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19〕287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性,196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129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临漳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8月16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4日初至2019年8月1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将前来中国找工作或对象的外籍妇女赵某某、玖某某等人锁在临漳县同建小区四号楼一楼东户屋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后因赵某某报案,公安机关将外籍妇女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房屋租赁合同;2.证人王某某、左某某证言;3.被害人玖某某、赵某某、吕某某、芦某某、吕某甲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5.辨认笔录;6.出警证明、到案证明、前科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向东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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