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木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其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21995********,藏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南木林县,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南木林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木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南木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次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21989********,藏族,初中,中共党员,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南木林县**乡**村村委会村主任,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南木林县,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南木林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木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南木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木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其某某、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次某某、其某某在县城朗玛厅喝酒后,在醉酒状态下,次某某将车(藏DD****轻型货车)开至县公安局门口时,在其某某提出开车请求后,次某某遂将车交由无驾驶证且同样醉酒的其某某驾驶,行至**单位门口时,撞进**单位院内,造成**单位院内车库及三辆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次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73.25mg/100ml,其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8.52mg/100ml.二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单位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部分赔偿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其某某、次某某户籍证明信、网上对比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次某某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照片,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其某某、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其某某无驾驶资格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公私财物损失,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人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被告人其某某与被害人就公私财物损坏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部分赔偿金,自愿认罪认罚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次某某判处拘役1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500元,对犯罪嫌疑人其某某判处拘役4-3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南木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坤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其某某、次某某现在住南木林县**乡**村。
2.案卷材料肆册。
3.被告人次某某驾驶证(正副本)和机动车(藏DD****轻型货车)行驶证(正副本)各壹本。
4. 被告人其某某、次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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