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关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0********,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关某甲酒后驾驶豫PH****小型越野车,沿上蔡县**镇**村至**乡**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村北附近,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关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0.34mg/100ml。被告人关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驻人口信息表、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关某乙、关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由法院根据社会调查情况,如符合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胜利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关某甲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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