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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19〕59号

关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73******,满族,中专学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6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0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7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关某某担任吉林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辉南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明知该公司不具备吸收公众资金的营业资质,仍通过发放宣传手册、传单,发送微信、短信等宣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宣传高额返利消息,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到期返还本息等手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群156人吸收资金,所吸收的资金通过POS机直接划到深圳总公司账户,关某某担任负责人期间总计吸收资金2075万元,已返还资金43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前科劣迹证明、归案情况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庞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立君

2019年9月17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2.卷宗8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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