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检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关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4********,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查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8时许,被害人韩某某的三轮车在岫岩县穆家岭村村委会附近出现故障,而后找到开叉车的被告人关某甲,关某甲驾驶操作叉车将韩某某的三轮车车斗支起来,在车斗支起来过程中,因关某甲驾驶叉车操作失误,三轮车车斗落下将韩某某砸死。经法医鉴定:韩某某系头部遭受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其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与抓捕经过、人口信息表;2.证人刘某某、贾某某、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黎明
检察官助理:关丽丽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关某甲现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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