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490号
被告人关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镇**村**号。2016年9月21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2月22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11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关某某到被害人伍某某的佛山市南海区**镇**东路**超市购物,见无人发现,将超市货架上的一包爱之体贴牌卫生巾、一瓶美健丽牌沐浴露、一瓶海飞丝牌洗头水藏入随身携带的购物袋内后离开。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关某某到被害人黄某某的**镇**小镇**小店购物,见无人发现,将货架上的一罐甘竹牌花生油、一罐甘竹牌豆豉鱼罐头、一瓶海天牌蚝油、一瓶海天牌酱油放入随身携带的购物袋内后离开。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关某某到被害人潘某某的**镇**东路**饼店购物,见无人发现,将店内的两包在售南瓜吐司放入随身携带的购物袋内后离开。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关某某到被害人郭某某的**镇**东路**饼店购物,见无人发现,将店内一包咸味蛋散放入随身携带的购物袋内后离开。
民警于2020年3月23日在**镇**小镇**小店内抓获关某某。
据销售价格,上述被盗商品合计共价值人民币21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伟忠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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