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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5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7月28日3时许,被告人关某某、“阿雷”及一名男子(后二人另案处理)在本市**镇***社区***工业区**商店旁看见被害人余某某。因此前关某某等三人与余某某有矛盾,该三人遂持铁管、铁凳等工具殴打余某某,致余的头部三处挫裂伤及身体多处擦伤。得手后,关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余某某的损伤为轻伤。案发后,关某某对被害人余某某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关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活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关某某的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焕英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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