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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张某组织卖淫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71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71982********,初中文化,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住杏花岭区**号院**号楼**,太原市名仕汇会所妈咪。2019年8月8日到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投案自首,同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关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111977********,中专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社区**组**号,太原市名仕汇会所服务部**。2019年8月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到太原名仕汇会所上班,之后担任“妈咪”,负责管理“小姐”。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5月25日左右介绍段某某卖淫一次,并通过微信转账将该段卖淫所得3000元转给该段; 于2018年10月25日左右介绍段某某卖淫一次,并通过微信转账将该段卖淫所得3000元转给该段;于20l8年11月6日左右介绍段某某卖淫一次,并通过微信转账将该段卖淫所得3000元转给该段;于2018年12月23日左右介绍段某某卖淫一次,段某某将张某某的抽成1000元通过微信转给张某某; 于2019年3月6日介绍胡某某卖淫一次,并通过被告人关某某微信转账给该胡发放卖淫所得2200元;于2019年3月23日介绍胡某某卖淫一次,并通过微信转账将该胡卖淫所得3000元转给该胡;于2019年6月4日介绍郭某某卖淫一次,并通过关某某用微信转账给该郭发放卖淫所得3****。上述通过张某某介绍的每次卖淫行为,张某某都会获利,每次由400元至1000元不等,张某某通过组织卖淫行为获利至少3900元。

被告人关某某于2019年3月6日通过微信转账给胡某某发放卖淫所得2200元;于2019年6月4日通过微信转账给郭晓颖发放卖淫所得3****。关某某长期负责给张某某管理的小姐发放坐台、出台费用,期间多次给张某某手下坐台小姐发放卖淫所得收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证人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旭锟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关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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